近日,住房城鄉建設部、財政部對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》進行了修訂,將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5%降至3%,下調了兩個百分點。
新辦法對保證金的預留管理也有嚴格的規定。缺陷責任期內,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,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。其他政府投資項目,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。缺陷責任期內,如發包方被撤銷,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,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。
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,發、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;推行銀行保函制度,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。
對于預留保證金的比例,新辦法規定,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,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%。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新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,原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》同時廢止。